(2014)杨行初字第19号 (4)
证据6是部分业主的观点,第三人不做评判,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公告是第三人发出的。
证据7视频资料没有收到,真实性无法评判,和本案无关联性。若该视频存在,真实性亦无法确认,且和本案无关联性。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庭审中,第三人未提供事实证据。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第十条,《关于在建设工程管理环节增加防范拖欠工程款要求的通知》第四条,《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第五条第四款,《关于做好本市地下工程信息采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第一条,《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质证,原告认为有异议,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是当庭提供,被告没有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供,按照法律规定视为被告没有提供。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执法程序:“仁恒怡庭”小区项目的竣工合格日期是2011年8月18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日期是2011年8月24日,被告在收到第三人备案申请、验证文件齐全后,于2011年9月1日向第三人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于2011年8月22日出具了“仁恒怡庭”小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于2011年8月23日向被告提交。
经质证,原告有异议,认为被告所述由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监督报告是其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监督报告出具日期是2011年8月22日,但该监督报告在本案中不存在。对时间节点无法判断。另被告称2011年8月18日第三人已经组织竣工验收,但“仁恒怡庭”小区8号楼地下车库出入车道隔音、吸音棚工程实际于2011年8月10日开工,至2011年9月16日仍未完工,该日还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可见“仁恒怡庭”小区竣工验收的启动在工程未完工即开始,是不合法的。2011年8月24日第三人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仁恒怡庭”小区工程亦尚未完工。执法流程中,被告于2011年9月1日向本案第三人发放了系争备案证,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在2011年8月22日,并于8月23日向被告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该时间节点仍然处于地下车库隔音、吸音棚工程未完工时。按照相应规范性文件要求,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要实施现场监督,在现场工程未完成时,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是如何得出建设工程合格的监督结论的?因此被告及被告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流程违法。另2011年9月1日备案证书作出后15日后,即2011年9月16日发生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条例规定,被告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这是法定执法流程,一旦出现问题,是必须履行的后续执法流程。但原告在庭审中没有看到被告、被告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后续执法流程,直接导致“仁恒怡庭”小区是一个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来源及形式合法,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系杨浦区xx路xx弄“仁恒怡庭”业主。第三人系新江湾城D3地块商品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2011年8月18日,第三人取得新江湾城D3地块(仁恒怡庭)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1年8月24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交了以下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类)、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仁恒怡庭(新江湾城D3地块)项目试运行的审批意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及网页打印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上海市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上海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定表、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工程款支付证明、上海市地下工程基本信息登记表、“仁恒怡庭”小区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上海仁恒杨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修书。被告验证上述文件齐全后,于2011年9月1日向第三人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另查明,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于2011年8月22日出具了“仁恒怡庭”小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于2011年8月23日向被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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