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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90号 (2)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吸毒成瘾及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事实认定清楚,检测报告单和询问笔录上均有原告本人签名捺印确认。在执法程序中,被告执行了立案、传唤、调查、询问、样本检测等相关程序,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被诉决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原告认为生物检测样本并非其本人样本,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原告被羁押,通信存在一定不便且超出时间有限,故对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诉决定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决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另,希望原告在戒毒场所改过自新,早日戒断毒瘾,重新回归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4年1月14日对原告韩仁作出沪公(浦)强戒决字[2014]0102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韩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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