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283号 (2)
以上事实,由黄府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第三人黄浦房管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黄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房屋征收协议书、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估价机构选举结果的公告、露香园路地块签约率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公告、征收工作人员工作证和授权委托书、租用公房凭证、居民房籍资料摘录表、家庭协商确定代表证明、户口簿和居民户籍资料摘录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回执、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标准的公告、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房地产评估鉴定申请受理通知单、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及送达回证、鉴定结果报告、系争房屋户征收补偿方案和看房单和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征询单及送达回证、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黄建交字〔2012〕第76号的函、房源一览表、房源清单和公示照片、房源供应协议和补充协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实测)、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情况说明、笔录、沪黄房征补报〔2014〕037号报告及送达回证、会议通知和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征询单及送达回证、审理调解会议签到、调查协调会记录、签报单、沪黄府房征补[2014]06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和公示照片、沪府复征字(2014)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沪府发(2012)73号文、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文、黄府规〔2012〕2号文和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文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第三人黄浦房管局因与系争房屋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核实了相关材料,组织召开审理协调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行政程序合法。被告依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规政策以及涉案地块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系争房屋户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安置,并支付系争房屋户其他应得补贴及奖励费用,该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系争房屋户的合法权益。原告虽以要求四套安置房屋,或就近安置来提出异议,但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中的安置房屋能够满足系争房屋户人员结构的居住需求,也符合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阎体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阎体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伟
代理审判员 陈佳莹
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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