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黄浦行初字第291号

原告刘兰娣。
  委托代理人杜克珍。
  委托代理人杜克英(原告刘兰娣之女,第三人黄建平之妻,兼黄建平之委托代理人)。
  原告刘根娣。
  原告刘福娣。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通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
  委托代理人汤晓菁。
  第三人黄建平。
  原告刘兰娣、刘根娣、刘翠娣、刘福娣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拆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兰娣的委托代理人杜克珍、杜克英,原告刘根娣,被告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王德杰,第三人通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强、汤晓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黄浦房管局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618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内容为:一、申请人即第三人通海公司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被申请人即原告刘兰娣户(上海黄浦区佳洁百货店)至本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上南路XXX号(店铺),该房屋建筑面积82.38平方米,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3,044元,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50,764.72元、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该房屋建筑面积133.85平方米,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2,896元,房屋总价为人民币387,629.60元,两套房屋总价为人民币638,394.32元。二、被申请人户应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款人民币344,260元,现申请人提供的两套产权房总价为人民币638,394.32元,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后,被申请人户应支付申请人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294,134.32元。申请人同意免收上述房屋调换差价款。三、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户停产、停业补偿款人民币8,000元。四、被申请人户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至本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上南路XXX号(店铺)、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内,并将现居住使用的本市王家码头路XXX号1-2层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交申请人拆除。五、申请人应于被申请人户搬离本市王家码头路XXX号1-2层房屋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该户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奖励费人民币6,000元、搬家费补贴人民币500元、非居住房屋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有线电视移装费人民币240元、电话移装费人民币140元、空调移装费人民币800元、热水器移装费人民币300元、家用(独用)电表移装费按实计算。若强制搬迁的,申请人将不支付搬家费补贴。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