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行初字第12号 (3)
驳回原告上海速能储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速能储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审 判 长 周冬英
审 判 员 朱坚峰
人民陪审员 陈杏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纪颖欣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