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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杨瑞明。
  委托代理人高震宇(系原告女婿)。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孝芳,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斌。
  原告杨瑞明不服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诉状补正,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3月6日、5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瑞明委托代理人高震宇、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石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瑞明诉称:2013年10月13日原告收到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要求原告拆除违法建筑,但告知书未载明原告具体违法事实,被告亦未听取原告陈述、申辩以及告知原告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被告作为街道并无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错误适用法律、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为此1、确认被告拆除原告位于盈浦街道贺桥3号地块上房屋的行为违法;2、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5,000元。
  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恢复被拆除房屋现状的请求,同时变更损失请求为:赔偿因房屋拆除未能收取租金损失24,600元以及因房屋被拆而租房所支出的租金损失4,200元;原告为聘请代理人所支出的劳务费损失2万元;赔偿被拆除房屋物料费损失525,0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为350平方米,按每平方1,500元计算)。同时,被告在强拆过程中对原告推搡、禁锢等行为,要求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光盘2张和书面整理材料及照片,证明被告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强拆,应共同承担责任。
  2、网上信访及答复,证明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原告代理人提起网上信访,后信访答复告知在空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约的原因是评估确有遗漏与偏差。
  3、租金等损失清单,证明被拆房屋租金收入情况。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所拆除的房屋系违法建筑,理应被拆除,且对于拆除房屋原告已获得拆迁补偿,原告主张赔偿于法无据。
  被告为证明抗辩意见,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协助认定复函及平面图,证明涉案房屋位于青浦区盈浦街道贺桥村7队3号,建筑面积148平方米,经规土部门确认未办理过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
  2、拆除事先告知书、拆除方案、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已告知原告自行拆除,因原告届期未拆除,于同年10月18日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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