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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行赔初字第1号 (4)
  一、确认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2013年8月6日强制拆除徐泾镇二联村324号两间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沈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审 判 长 周冬英
审 判 员 朱坚峰
人民陪审员 陈杏根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纪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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