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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213号
  原告蔡凤娣。
  委托代理人吴顺江。
  委托代理人朱义,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海。
  委托代理人顾英龙,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凤娣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蔡镇政府)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27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凤娣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顺江、朱义,被告北蔡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顾英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凤娣诉称,原告系本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中界村村民,早在1980年2月原告向中界村季家生产队购买一间知青房,面积约30多平方米。后因原告家庭人口增加,在90年代申请在该村生产队另一处建造房屋,同时拆除了老宅基地,最后实际建造了94平方米。本案涉及的知青房并未计算在内,当时也未拆除。由于年久失修,房屋坍塌,但房屋面墙和砖瓦还在。原告于2014年3月在原址将知青房修复。2014年3月11日,被告将原告的该处房屋强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任何强制拆除手续,也没有通知原告,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于2014年3月11日对原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中界村季家队(高科西路北侧,面积约30平方米)房屋强制拆除的事实行为违法。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录音资料,证明系被告拆除了本案涉诉房屋;2、发票4张,证明涉诉房屋系原告向村里购买,土地性质用于建房,不是耕地;3、照片2张,证明现场房屋建成及被拆除后的情况。
  被告北蔡镇政府辩称,原告所指房屋系1980年购买,1991年进行宅基地登记时,原告已经在高科西路南侧新建了宅基地房屋,当时也将此知青房拆除,此处已经是集体土地。原告于2014年3月8日、9日夜间在此处搭建简易彩钢板房,属于新增的“三违”行为,因高科西路北侧在动迁,原告显然是为谋求不正当的动迁利益进行了违章搭建。而且村干部也曾事先警告过原告,不能违法搭建。被告拆除原告擅自搭建的简易设施是被告“三违”整治工作机构履行“三违”整治工作的职责。希望法院不要支持这种“三违”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北蔡镇政府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蔡凤娣户宅基地内册资料,证明蔡凤娣户1991年已有宅基地,位于高科西路南侧、北蔡镇中界村季家队,宅基地位置与搭建违章建筑的位置不同,违章建筑位于高科西路北侧,在批给该户宅基地后,该户应该把原来购买的知青房拆除;2、中界村证明,证明蔡凤娣在上世纪80年代购买过知青房,1991年村里安排原告户宅基地后,原高科西路北面房屋应予拆除,事实上原有的房屋早已拆除,被拆除的违法设施建在集体土地上;3、中界村“情况说明”,证明村委会事先告知原告不能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房,原告不听劝阻,违法设施被拆除后,镇村干部对其作了解释工作;4、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证明原告搭建违法设施处系动迁范围,其建造违法设施是为了谋求不正当的动迁利益;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浦东新区“三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浦东新区2014年度“三违”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浦三违整[2014]2号),浦东新区北蔡镇政府《关于调整北蔡镇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浦北[2013]38号),作为被告的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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