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213号 (2)
确认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1日对原告蔡凤娣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中界村季家队(高科西路北侧,面积约30平方米)房屋强制拆除的事实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