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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赔初字第3号 (2)
  经质证,原告认为,对(2013)浦行初字第144号行政判决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确认原告受到人身健康权侵害,违法拘留还造成原告精神疾病问题,在判决中明确可另行诉讼。对其余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对赔偿数额不同意。
  根据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并结合原、被告双方在庭中的陈述意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11月20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已实际执行。原告不服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2013)浦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认定被告处以原告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与原告的违法情节不相适应,以适用法律错误而撤销。被告就违法拘留原告于2013年7月3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2014年3月21日被告又撤销该行政赔偿决定。2014年3月21日,原告就违法拘留事由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被告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沪公浦行赔字[2014]2号行政赔偿决定,被告因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而赔偿原告911.75元,因人格利益受侵害,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不接受被告的赔偿而向本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另外,原告被拘留期间因被告违法使用警械,侵犯原告人身健康权,已被判决予以赔偿,赔偿款项已经支付履行。
  另查明: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关于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问题,原告提出,可由被告出具书面意见函邮寄原告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梁山镇程垓村的村民委员会,为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被告表示接受。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赔偿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就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被告同意向其支付1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止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被告对原告违法拘留5日,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原告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中规定的上年度,应当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本案被告于2014年作出的赔偿决定,因此,本案应以2013年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原告被违法拘留5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1,003.45元。原告提出应以5倍计算赔偿金及应以6日计算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据此,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则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原告在审理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疾患系因被告的违法拘留导致,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请和第三项诉请,本院难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支付问题,国家赔偿法有明确规定,需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原告的应激性障碍、精神运动型抑制等病症无证据证明系因被告的违法拘留造成,按规定,原告的精神抚慰金难以得到支持。然而,被告在其作出的赔偿决定中明确表示,因违法拘留造成原告人格利益被侵害并遭受精神痛苦,因而同意给予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又表示愿意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对此,本院予以许可。关于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问题,原告提出,可向其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作书面解释,并进行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本院认为,这一方法是确当的,可予执行。因此,被告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函,为违法拘留原告的事由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违法拘留受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该书面意见函需经本院审核同意,然后邮寄原告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梁山镇程垓村的村民委员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雪花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003.45元;
    二、对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愿意支付原告冯雪花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予以许可,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
    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冯雪花赔礼道歉,并在违法拘留受影响范围内为原告冯雪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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