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行初字第13号 (2)
经当庭质证,原告坚持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认为被告没有提供《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四规划、一计划”的证据,原告所在的地块不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户的旧城区。被告没有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组织召开过听证会。证据1复函主体不合法,证据2中公告的照片显示时间在前,公告的日期在后,对公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3被告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征收资质以及委托书、转委托书。证据4和证据7对于计户安置的户数前后不一致,被告征询意见的程序违法,证据6证明被告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违法,证据8不能证明资金和安置房源已经到位,证据9的印发日期为2013年10月25日,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属于事后补证。证据10中的补偿方案违法行政法规,侵犯原告利益。选房办法程序颠倒。证据11原告没有收到,认为系被告超过举证期限提交,不予认可。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供了下述证据材料:不得实施行为公告、征询结果公示、对补偿方案的修改意见、征收宣传栏照片、签约率照片和通知、看房单、注销房屋委托书、分户评估报告及复估申请书、分户报告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土地使用权证明、地租收据、房地产证宗地图、未经登记面积建筑年代证明、2014年1月10日给区长谢峰和唐如康局长的信、2014年1月13日会谈书面备忘、约谈回函、2014年1月19日信函、断水电煤等照片、求助短信、接报单、安置房源资料、补偿协议及房地产信息、部分私有房屋建筑面积公示、首次房屋情况公示、征收补偿协议、房地产信息、配套商品房、房地产交易网项目基本信息、配套安置房价格分析表等。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庭审中还向本院提供了下述证据材料:仙霞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上海晶城晶欣坊住宅使用说明书、繁兴路300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繁兴路XXX弄XXX号、XXX号进户类表、胡友谊的征收补偿协议、晶城50万平方米经适房开工的新闻、天山路680弄133地块安置房和商品房价格分析表、走势图、西陶浜安置房项目公示、北平家园28弄项目详细详细、列表、长宁区338街坊保障房项目公示、现场照片、正式开工新闻、新泾新家苑详细信息、列表、虹康花苑三期详细信息、列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四期摘要、沈明昌分户报告单、复合评估申请书。
经当庭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与其一致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原告提交的与被告一致的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合法,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系争房屋征收决定部分违法,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事实:
2013年4月8日,上海市旧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复函,明确经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长宁区旧改部门共同确认,天山路680弄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四至范围为:东至古北路230弄,南至天山路,西至思创大厦,北至天山支路XXX号。按照《实施细则》和《关于简化旧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确认手续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348号)有关规定,请长宁区政府抓紧发文确认上述旧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并尽快组织实施改造。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宁房管局)对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进行公告。同年5月17日,长宁房管局发布《长宁区天山路680弄(113街坊)地块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公告》。同年5月30日,长宁房管局公示结果:应发意愿征询意见书972份,实发972份,愿意改建居民953户,占应征询户总数的98.05%。同年9月23日,长宁房管局公示《长宁区天山路680弄(113地块)基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就补偿方案开展意见征询工作,其中载明:征收范围为:东至古北路230弄,南至天山路,西至思创大厦,北至天山支路XXX号,具体门牌号:天山路XXX号-XXX号(双号);天山路XXX弄XXX号、XXX号;天山路XXX号;天山路XXX号;天山路XXX弄XXX号、XXX号;天山路XXX弄XXX-XXX号(全部);天山路XXX号;天山支路XXX弄XXX号-XXX号(全部),天山支路XXX弄XXX号-XXX号(双号)。居住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载明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房源、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签约期限、奖励、补贴、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公示期间等事项。同年10月,长宁房管局对该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制作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综合评估报告》。同年10月10日,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作出《征收补偿费用落实证明》,证明落实了天山路680弄(113街坊)项目相关费用人民币340,660.59万元。同年10月23日,长宁区政府对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进行公示,2013年10月24日,被告作出长府房征[2013]16号《征收决定》,并附《补偿方案》,公告于征收地块内。2013年11月,长宁房管局公示《长宁区天山路680弄(113地块)基地选房办法。原告杨建芬等系本市长宁区天山路680弄被征收人,认为被告作出的系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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