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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行初字第13号 (3)
  经当庭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与其一致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原告提交的与被告一致的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合法,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系争房屋征收决定部分违法,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事实:
2013年4月8日,上海市旧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复函,明确经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长宁区旧改部门共同确认,天山路680弄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四至范围为:东至古北路230弄,南至天山路,西至思创大厦,北至天山支路XXX号。按照《实施细则》和《关于简化旧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确认手续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348号)有关规定,请长宁区政府抓紧发文确认上述旧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并尽快组织实施改造。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宁房管局)对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进行公告。同年5月17日,长宁房管局发布《长宁区天山路680弄(113街坊)地块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公告》。同年5月30日,长宁房管局公示结果:应发意愿征询意见书972份,实发972份,愿意改建居民953户,占应征询户总数的98.05%。同年9月23日,长宁房管局公示《长宁区天山路680弄(113地块)基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就补偿方案开展意见征询工作,其中载明:征收范围为:东至古北路230弄,南至天山路,西至思创大厦,北至天山支路XXX号,具体门牌号:天山路XXX号-XXX号(双号);天山路XXX弄XXX号、XXX号;天山路XXX号;天山路XXX号;天山路XXX弄XXX号、XXX号;天山路XXX弄XXX-XXX号(全部);天山路XXX号;天山支路XXX弄XXX号-XXX号(全部),天山支路XXX弄XXX号-XXX号(双号)。居住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载明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房源、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签约期限、奖励、补贴、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公示期间等事项。同年10月,长宁房管局对该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制作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综合评估报告》。同年10月10日,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作出《征收补偿费用落实证明》,证明落实了天山路680弄(113街坊)项目相关费用人民币340,660.59万元。同年10月23日,长宁区政府对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进行公示,2013年10月24日,被告作出长府房征[2013]16号《征收决定》,并附《补偿方案》,公告于征收地块内。2013年11月,长宁房管局公示《长宁区天山路680弄(113地块)基地选房办法。原告杨建芬等系本市长宁区天山路680弄被征收人,认为被告作出的系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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