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146号 (2)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七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经庭审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及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伤情构成六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是综合原告2次受伤的伤情,并非因原告2011年4月左肱骨骨折所导致;对华政司鉴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建议的三期(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有异议,认为该鉴定书评定的三期期限是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原告诉请被告承担的鉴定费,由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对被告北站派出所提供的证据1、8无异议,对证据2-6有异议,认为实际情况是原告当天从外地返沪,在吃晚饭时其母亲陈述,户籍警欲将其母亲户赶离租赁房屋(当时原告的继父被强制隔离戒毒),当天其母亲家中的窗玻璃亦被户籍警打碎。当晚,原告喝了一瓶二两半的劲酒(酒精度36°左右),小睡后约晚上11点,原告走到辖区居委会办公室敲门,当时屋内有声音传出,但无人前来开门,一旁小区保安亦称屋内无人,原告于是捡起地上石块把居委会办公室玻璃窗砸破,尔后从屋内走出4、5个人询问原告因为何事,原告进入居委会办公室后靠在书桌旁,将其母亲所述作了陈述。不久,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原告当时询问民警是否因为其继父被强制隔离戒毒,其母一人在家,觉得其母可以随便拿捏而要求其母搬走?谈话间,当民警了解到原告为新疆户籍时,立即将原告扑倒在地,将原告双手反绑,原告当即告知其左手臂残疾,但民警未予理会,直至次日凌晨3、4点左右,原告才自行挣脱。对证据7有异议,不认可司鉴科研中心的鉴定结论。原告对被告适用的法律依据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约束原告的尼龙绳为处警民警就地取材所得,不属于警械。
审理中,原告陈述,其2005年在新疆遭遇车祸,导致原告左手手臂神经受伤,该次事故原告负全责,未进行诉讼亦未获理赔。原告陈述的自行挣脱约束的时间是原告估算的时间。2011年4月原告左肱骨受伤就医的费用已由北站派出所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6日,原告遭遇车祸,至2006年9月,原告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进行了4次住院治疗,最终诊断结论为左臂丛根性损伤术后,功能恢复不能。
2011年4月4日晚45分左右,原告于酒后来到本市某路3弄1号甲北站街道北市场居委会办公室门口叫门,未果,原告捡起一块石块将居委会办公室窗玻璃打碎。门打开后,原告闯进居委会办公室,砸坏办公桌玻璃,尔后坐于办公桌上大吵大闹。在场人员报警,北站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时原告正坐于办公桌上骂骂咧咧。民警了解情况后,要求原告到派出所进行处理。原告不从,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民警利用居委会横幅上的尼龙绳将原告胳膊反绑带至北站派出所。当晚,原告被滞留于北站派出所内。次日清晨五点左右,原告报告手臂肿胀疼痛,北站派出所遂派民警于该日陪同原告到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就医,当天原告住院治疗。次日,医院出具初步诊断意见:原告左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上肢外伤后陈旧性臂丛神经损伤,左尺、桡、正中神经麻痹,左前臂、手部肌萎缩。原告手术治疗后于当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结果与初步诊断意见一致。
2012年9月5日,北站派出所委托司鉴科研中心对原告(2011年4月5日)的损伤程度以及损伤后的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材料包含的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在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复诊的X光片反映,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骨折基本愈合。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载明:司鉴科研中心检见,王斌左肘关节主动活动轻度受限,尚未达到左上肢丧失功能10%;双前臂主动旋转活动无明显受限等,比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相关条款之规定,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司鉴科研中心根据王斌损伤后临床治疗的实际需要,结合其自身身体状况,并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及沪司鉴办[2008]1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作出评定。司鉴科研中心于同年10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2、被鉴定人王斌本次左肱骨骨折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伤后一期治疗休息240-270日,营养150-180日,护理90日;今后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
次月26日,原告单方委托华政司鉴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并提供既往病史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的病史资料及原告的X光摄片。其中,原告2006年9月15日的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出院诊断为左臂丛根性损伤术后,功能恢复不能;原告2012年8月24日的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X光摄片显示原告左肱骨下段骨折线消失,内固定在位。2013年1月4日,华政司鉴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斌于2005年8月16日车祸致左臂丛神经根性撕脱伤及左锁骨骨折后,本次事件(2011年4月5日)左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时医院门诊及入院诊断已呈左上肢外伤后陈旧性臂丛神经损伤,目前被鉴定人左上肢废用性萎缩明显,肌力Ⅲ级,现存状态相当于六级伤残,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病史材料,此伤残等级包含原发性损伤及本次事件(2011年4月5日)造成的损伤;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个月,营养6个月,护理6个月。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