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146号 (4)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对原告王斌采取的约束行为违法。
二、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赔偿原告王斌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26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审 判 员 叶 一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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