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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59号
  原告黄锦飞。
  委托代理人黄炜。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健。
  委托代理人程惠瑛,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锦飞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浦东规土局。2014年5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炜、被告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寒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10日,被告浦东规土局作出沪浦征地责令[2013]第4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主要内容为:黄锦飞(户)宅基地所属的集体土地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具体实施补偿工作,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委托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实施补偿。黄锦飞(户)房屋坐落于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赵行村黄家宅XXX号,属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范围内。黄锦飞(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8.62平方米。该区域土地使用权基价为人民币1,350元/平方米(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价格补贴为500元/平方米。经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其中77.8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761元/平方米,30.82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619元/平方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18日。黄锦飞(户)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故该中心于2013年5月29日送达沪浦房征补[2013]第045号具体补偿方案:应得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为279,230.38元。浦东房屋征收中心提供以下房屋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三室一厅,建筑面积100.46平方米,房屋价格381,245.70元。产权房屋调换后,黄锦飞(户)应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102,015.32元。因黄锦飞(户)拒绝房屋评估,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另行按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还将另行按规定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黄锦飞(户)应于实施补偿之日起15日内搬出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赵行村黄家宅XXX号,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如期搬迁。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要求黄锦飞(户)在2013年6月8日前答复相关补偿事宜,黄锦飞(户)逾期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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