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159号
原告黄锦飞。
委托代理人黄炜。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健。
委托代理人程惠瑛,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锦飞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浦东规土局。2014年5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炜、被告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寒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10日,被告浦东规土局作出沪浦征地责令[2013]第4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主要内容为:黄锦飞(户)宅基地所属的集体土地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具体实施补偿工作,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委托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实施补偿。黄锦飞(户)房屋坐落于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赵行村黄家宅XXX号,属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范围内。黄锦飞(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8.62平方米。该区域土地使用权基价为人民币1,350元/平方米(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价格补贴为500元/平方米。经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其中77.8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761元/平方米,30.82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619元/平方米。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18日。黄锦飞(户)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故该中心于2013年5月29日送达沪浦房征补[2013]第045号具体补偿方案:应得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为279,230.38元。浦东房屋征收中心提供以下房屋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三室一厅,建筑面积100.46平方米,房屋价格381,245.70元。产权房屋调换后,黄锦飞(户)应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102,015.32元。因黄锦飞(户)拒绝房屋评估,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另行按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还将另行按规定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黄锦飞(户)应于实施补偿之日起15日内搬出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赵行村黄家宅XXX号,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如期搬迁。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要求黄锦飞(户)在2013年6月8日前答复相关补偿事宜,黄锦飞(户)逾期未答复。
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对黄锦飞(户)制定的具体补偿方案符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规定,并已实施补偿,黄锦飞(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第二十六条、《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沪规土资征[2012]第819号,以下简称:819号文)的规定,遂决定:责令黄锦飞(户)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赵行村黄家宅XXX号,交出土地,搬至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浦东规土局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交地决定所依据的全部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法律文件:1、75号文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明职权依据充分;2、《关于批转国土资源部上海市2012年(浦东新区第十、十一、十三、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通知》及附图;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浦]征地告[2012]第165号);4、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及照片(沪[浦]征地房补告[2013]第003号);5、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沪[浦]征地房补[2013]第004号)及《川沙新镇A1二、三期土地储备项目基地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调查结果公示》,以证据2-5证明实施征地已获得批准,且原告房屋属于被征收范围内;6、签约期限告知书及照片;7、房源调拨单、增补房源清单;8、《上海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征地居住房屋实施补偿口径(适用于川沙新镇除六灶社区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以证据6-8证明征地房屋补偿的签约期限、安置房源合法及基地补偿口径;9、征收房屋“协商”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10、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11、确定估价机构结果公示及照片;12、评估机构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以证据9-12证明估价机构的产生及资质;1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勘丈记录表、面积计算表、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土地使用证附图、证明;14、建筑面积计算明细表、《关于黄锦飞(户)房屋占地和建筑面积情况的说明》;15、可申请建房基本情况说明;16、户籍资料,以证据13-16证明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为黄锦(金)飞及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8.62平方米、在册户籍人口1人等状况;17、上海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评估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估价汇总表、评估参照房屋(照片),评估通知及送达回证、谈话记录,证明被征收房屋评估情况;18、安置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19、空房证明;20、房地产估价报告单,以证据17-20证明用于安置的房屋权利状况及评估价值;21、征地房屋补偿谈话笔录(四份)、工作人员上岗证;22、旁证人身份证明;23、沪浦房征补(2013)第(045)号具体补偿方案、安置房估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24、两次征地房屋补偿协调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协调会签到表、协调会会议记录;25、实施补偿的通知及送达回证;26、具体补偿方案、入户通知书、送达回证、照片及工作记录;27、被诉决定及送达回证,以证据21-27证明协商、协调、补偿及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28、75号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819号文第十三条等证明法律适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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