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浦行初字第159号 (3)
  原告黄锦飞诉称,原告房屋坐落于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赵行村黄家宅XXX号,属浦建委房拆许字(2010)第00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航城路(S2-南六公路)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土地征收的依据是沪府土(2010)838号文。被告此次征收的土地批文是沪府土(2012)670号文,一块土地不能两次征收。根据75号文第三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后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的规定,对原告房屋应当适用拆迁的法律规范,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出拆迁裁决,被告不具有作出被诉决定的职权。被告依据的征地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公告时间、内容等要求,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且征地费用未落实,属于违法。被告通过张贴送达的实施补偿通知、具体补偿方案、入户通知等均没有看见过,被告未有效送达。综上,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无职权依据、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损害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决定。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照片两张,证明原告的房屋在航城路上,不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沪浦发改城[2010]383号《关于航城路(S2-南六公路)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上海市测绘院图纸,证明原告的房屋在航城路主干道范围内;3、浦建委房拆许字(2010)第003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关于航城路(S2-南六公路)新建工程项目动迁户门牌号码》、拆迁方案,证明原告的房屋在拆迁许可范围内;4、沪(浦)征告[2011]第3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证明原告房屋所在土地由沪府土[2010]838号批文批准征收;5、《关于征用、划拨和使用土地勘测定界的暂行规定》,证明被告提供的附图不具备合法性;6、《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7、航城路经变更后的施工图,以证据6、7证明原告的房屋在航城路人行道;8、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2010年就评估过原告房屋;9、情况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两封回函,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拆迁的管理部门;10、征收组征收人员名单及分组工作公示照片三张、《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试行办法》,证明被告提供的刘玉华、刘艺华不是负责原告户的工作人员,征收人员无证上岗,被告的证据作假;11、《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证明被告未同步公布保障方案违反规定,无权实施征收;12、川沙新镇A1二、三期项目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安置基本情况,证明违反公平补偿原则;13、中国国土资源报文章,证明政府限制违法征收;1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告知书》,证明原告已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