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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59号 (5)
  黄锦飞(户)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于2013年5月29日送达具体补偿方案,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为279,230.38元。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房为浦东新区新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价格为381,245.70元。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相抵扣后,黄锦飞(户)应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102,015.32元。因黄锦飞(户)拒绝房屋评估,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另行按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还将按规定另行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
  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要求黄锦飞(户)在2013年6月8日前答复相关补偿事宜,黄锦飞(户)逾期未答复。2013年5月30日,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将黄锦飞(户)的具体补偿方案、安置房屋证明材料、征地房屋调查确认信息等相关材料报送被告。2013年6月5日、2013年6月19日,被告两次召集浦东新区相关部门、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和黄锦飞(户)进行协调,因黄锦飞(户)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协调会,协调未能进行。2013年9月25日,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作出实施补偿的通知,要求黄锦飞(户)于2013年10月18日14:30,在本市杨浦区许昌路XXX弄XXX号XXX室等候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未果,2013年10月12日,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以张贴方式公告送达实施补偿通知。2013年10月18日,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再次作出实施补偿通知,要求黄锦飞(户)2013年10月29日14:30,在本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赵行村黄家宅XXX号等候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在直接送达未果的情况下,当日再次以张贴方式公告送达实施补偿通知。2013年10月29日,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又以张贴公告方式送达具体补偿方案、入户通知书。黄锦飞(户)未在实施补偿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补偿,且原告当庭表示未收到过上述实施补偿的通知、入户通知书等文书。2013年12月10日,被告作出被诉决定。原告不服,直接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诉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75号文之规定,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被告职权依据充分,具有作出被诉交地决定的职权。
  75号文第二十六条规定: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该条明确规定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条件: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因此,被告在作出被诉决定之前首先要查明并确认具备上述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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