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浦行初字第159号 (6)
  819号文第十三条规定了“文书送达”:“具体补偿方案、协调会通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文书应当送达被补偿人,并留有送达的证据。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征地范围内的公告栏等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因此,公告送达并不能直接产生送达的法律效果,而要等公告期满后才能产生“视为送达”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浦东房屋征收中心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实施补偿通知及入户通知书等文书,因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在送达上述文书的过程中,未遵循法定的公告期,故不能产生“视为送达”的法律效果,本院可以认定浦东房屋征收中心未有效送达实施补偿通知及入户通知书等文书。因此,虽黄锦飞(户)未在实施补偿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补偿,但被告据此确认黄锦飞(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依据不足,即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沪浦征地责令[2013]第4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黄锦飞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