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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240号
  原告顾金元。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曹亚中。
  委托代理人宋卫强。
  委托代理人朱敬,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金元因要求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浦东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顾金元、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卫强、朱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金元诉称,2013年10月25日居住在其房屋南面的顾耀祥在三层楼房上加建了双坡屋面,总高度从11.5米升至14米,导致原告户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上午已经照不到太阳。原告当日就拨打了12319城建热线,被告工作人员答复称顾耀祥的屋面为合法建筑。原告认为与事实不符,遂于2013年11月15日写信给被告,要求被告依法及时拆除顾耀祥建造的的双坡屋面。被告至今未履行职责,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拆除顾耀祥违法搭建的双坡屋面。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落款为2013年11月15日的申请拆除违法建筑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查询答复函。
  被告浦东城管局辩称,其具有对浦东新区辖区内镇政府行使的与城镇建设管理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2013年10月25日原告通过热线电话反映顾耀祥正在违法搭建屋面,被告立即派队员赶往现场,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建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了解,顾耀祥有合法的建房许可证,正搭建的是防雨坡面,且目测该坡面没有超过同村其他房屋的高度。被告执法队员即当场告知了原告。2013年10月28日,被告又调取了顾耀祥的《农村建房用地许可证》,10月29日村委会又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顾耀祥系有证搭建防雨坡面,10月29日被告拨打原告电话告知顾耀祥户建房合法。2013年10月底至12月期间,原告又多次至被告下属的合庆中队了解处理情况,被告反复告知调查情况,向原告解释顾耀祥搭建的坡面并非违法建筑,但原告拒不接受解释。综上,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法定职责,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法律规范: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五)项、《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证明被告具有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权;2、《情况说明》;3、《农村建房用地许可证》,以证据2、3证明原告举报的顾耀祥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被告口头进行了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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