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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41号
  原告沈乃舒。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健。
  委托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乃舒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不服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于同年2月11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浦东规土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乃舒,被告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军明、徐良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7日,被告浦东规土局作出沪浦征地责令[2013]第40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交地决定)。查明:沈乃舒(户)宅基地所属的集体土地经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年12月5日以沪府土〔2011〕831号文批准征收,用于长清路(三林路—外环线南侧)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24日批准浦东新区三林镇范围内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具体实施补偿工作,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委托上海市浦东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实施补偿。沈乃舒(户)房屋坐落于本市浦东新区长清路XXX号,属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范围内。三林镇人民政府认定该户《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证号:沪集宅(上三)字第西林—530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213平方米。经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其中120平方米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86元/平方米,83平方米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825元/平方米,10平方米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702元/平方米。该区域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95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为450元/平方米。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2月28日。沈乃舒(户)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于2013年9月12日送达具体补偿方案(沪浦房征补[2013]第082号)。具体补偿方案为:沈乃舒(户)应得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为693,015元,装修补偿款为270,078元,附属设施补偿款为38,336元;阳台建筑面积10.60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补偿款为8,873.10元;棚舍建筑面积9平方米,棚舍建筑面积补偿款为4,716元;无证建筑面积376.91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费为10,000元(按基地口径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费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另查,该户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西陵旅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面积为213平方米,根据《长清路(三林路—外环线南侧)道路改建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操作口径》(以下简称《口径》),给予一次性营业执照变更补偿20,0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7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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