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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41号 (2)
  浦东房屋征收中心提供以下房屋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1)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34.77平方米,房屋价格为525,603元;(2)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4.32平方米,房屋价格为297,280元。以上房屋安置价总计为822,883元,产权房屋调换后,沈乃舒(户)应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129,868元。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应支付沈乃舒(户)装修、附属设施、阳台、棚舍建筑面积补偿款及无证建筑旧材料回收费、营业执照变更及停产停业损失共计426,553.10元,两相抵扣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应支付296,685.10元,上述费用结算将在实施补偿时进行。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还将另行按规定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沈乃舒(户)应于实施补偿之日起十五日内搬出浦东新区长清路XXX号,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如期搬迁。
  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对沈乃舒(户)制定的具体补偿方案符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规定,并已实施补偿,沈乃舒(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根据沪府发[2011]75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沪规土资征[2012]第819号《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遂决定:责令沈乃舒(户)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本市浦东新区长清路XXX号,交出土地,搬至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浦东规土局于2014年2月19日提供了作出被诉交地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明职权依据充分;2、沪府土[2011]831号《关于批转国土资源部上海市2011年(浦东新区第十五、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及附图;3、沪浦府土[2012]40号《关于批准长清路(三林路-外环线南侧)改建工程供应土地的通知》;4、沪浦征地房补告[2012]第21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及公告照片;5、房源调拨单、安置房源增补审批表、增补房源清单及公示照片;6、沪[浦]征地房补[2012]第21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7、签约期限告知书及公示照片;8、《口径》;以证据2-8证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及公告情况、安置房源、签约期及基地补偿口径等情况;9、征收房屋“协商”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10、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11、确定估价机构结果公告及照片;12、评估机构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估价人员资格证书、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关于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申请的证明》,以证据9-12证明估价机构的产生及相关资质;1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内册资料;14、三林乡村民建围墙用地许可证;15、本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西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6、三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沈乃舒(户)房屋占地和建筑面积情况的说明、可申请建房基本情况说明;17、户籍资料;18、农村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证据13-18证明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及建筑面积、户籍等状况;19、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估价汇总表、告知书,证明被征收房屋评估情况;20、补偿安置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证明、安置房估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证明用于安置的房屋权利状况及评估价值;21、征收房屋补偿谈话笔录四份、工作人员上岗证、旁证人身份证明;22、沪浦房征补(2013)第(082)号具体补偿方案及送达回证;23、2013年9月18日、9月25日征地房屋补偿协调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协调会签到表、协调会会议记录及工作证明;24、《关于对沈乃舒(户)实施补偿和该户搬迁交地事宜的情况报告》、实施补偿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具体补偿方案、《关于沈乃舒(户)补偿安置计算说明》、入户通知书、支票及送达回证,实施补偿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25、被诉交地决定及送达回证、工作证明,以证据19-25证明协商、协调、补偿及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26、《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1096号文)第六条、浦东新区2012第117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浦东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作为适用法律依据;《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1096号文第六条、《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九条作为程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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