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毛孝凤。
原告毛孝龙。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诸葛宇杰。
委托代理人严正。
委托代理人应豪。
第三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洋。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
原告毛孝凤、毛孝龙不服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杨浦区政府)作出的杨府房征补〔2013〕5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因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房管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毛孝凤、毛孝龙,被告杨浦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应豪,第三人杨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杨浦区政府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杨府房征补〔2013〕5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一、房屋征收部门杨浦房管局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毛孝凤、毛孝龙。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同弄10号101室,建筑面积分别为106.57平方米、130.38平方米,上述两套房屋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2,207,081.7元。毛孝凤、毛孝龙在征收部门交付房屋时支付差价款489,981.7元,该房屋归被征收人毛孝凤、毛孝龙共有,被征收人应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二、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毛孝凤、毛孝龙搬迁交房后的30日内向其发放全部选择外区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150,000元、无违法建筑奖励20,000元、搬家补助费、家电设施移装费等费用;三、被征收人毛孝凤、毛孝龙应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使用人一起腾空本市惠民路XXX弄XXX号全幢被征收房屋,并与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原告毛孝凤、毛孝龙诉称: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不合理,未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单价的构成应当公示;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构成也应当公示;被告征收未经许可,要求被告出示征收许可证;协商过程中原告从未要求补偿250万。据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杨府房征补〔2013〕50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杨浦区政府辩称: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是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的价值,产权调换房屋同样如此;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是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房屋征收决定也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征收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确未达成合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维持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第三人杨浦房管局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为证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和依据:
一、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二、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一组:1、房屋征收决定;2、协议生效公告;3、征收部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授权委托书;5、告居民书;6、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估价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证明:2012年9月8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系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2年11月27日,涉案征收基地签约户数达到征收总户数的85%以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涉案基地适用政策依据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估价机构的身份情况以及估价机构的相关资质。
第二组:7、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证、面积认定公示;8、评估项目确定的估价机构公告、投票情况记录;9、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及公示情况;10、评估均价公示;11、户籍资料;12、居住困难认定结果及公示。证明:系争房屋产权人为两原告,建筑面积为24.04平方米;涉案基地估价机构由征收范围内居民投票选举,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告;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在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0,320元/平方米,涉案地块评估均价为21,650元/平方米,估价时点均为2012年9月8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系争房屋内常住户口为7人,经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原告户认定困难保障人口为7人,即在册户口7人。
第三组:13、送达回证(5份);14、看房单(2份);15、谈话笔录(6份);16、委托书、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17、终止鉴定通知。证明:征收实施单位向原告户送达了评估报告、告居民书、安置房的估价报告、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终止鉴定通知、本市两处房源的看房单等材料;征收双方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协商未成;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原告房屋进行评估结果鉴定,由于在2013年5月31日专家现场勘查时,原告户无人在家,致使专家无法进入房屋,专家委员会决定对该户的征收估价分户报告的鉴定予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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