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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行初字第29号 (2)
  被告杨浦区政府辩称: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是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的价值,产权调换房屋同样如此;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是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房屋征收决定也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征收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确未达成合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维持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第三人杨浦房管局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为证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和依据:
一、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二、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一组:1、房屋征收决定;2、协议生效公告;3、征收部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授权委托书;5、告居民书;6、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估价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证明:2012年9月8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系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2年11月27日,涉案征收基地签约户数达到征收总户数的85%以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涉案基地适用政策依据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估价机构的身份情况以及估价机构的相关资质。
  第二组:7、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证、面积认定公示;8、评估项目确定的估价机构公告、投票情况记录;9、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及公示情况;10、评估均价公示;11、户籍资料;12、居住困难认定结果及公示。证明:系争房屋产权人为两原告,建筑面积为24.04平方米;涉案基地估价机构由征收范围内居民投票选举,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告;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在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0,320元/平方米,涉案地块评估均价为21,650元/平方米,估价时点均为2012年9月8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系争房屋内常住户口为7人,经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原告户认定困难保障人口为7人,即在册户口7人。
  第三组:13、送达回证(5份);14、看房单(2份);15、谈话笔录(6份);16、委托书、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17、终止鉴定通知。证明:征收实施单位向原告户送达了评估报告、告居民书、安置房的估价报告、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终止鉴定通知、本市两处房源的看房单等材料;征收双方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协商未成;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原告房屋进行评估结果鉴定,由于在2013年5月31日专家现场勘查时,原告户无人在家,致使专家无法进入房屋,专家委员会决定对该户的征收估价分户报告的鉴定予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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