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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行初字第29号 (4)
  起诉时,原告提供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交易结果公示作为事实证据,证明平凉西块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经庭审质证,被告、第三人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审理中,第三人未提供事实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和依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依据系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的具体条文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程序及处理结果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安置房屋分套估价报告单,系由资质合格的估价机构出具,且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申请鉴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符合定案证据的必备要件,本院亦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交易结果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本市惠民路XXX弄XXX号全幢房屋的性质为未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类型为旧里,产权人为原告毛孝凤、毛孝龙,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24.04平方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该户常住户口为7人,即毛孝凤、朱秀娣、唐海红、唐朝、毛孝龙、刘峻、毛天予。本区住房保障机构经核查,认定该户居住困难户保障对象为上述7人。
  因杨浦区13街坊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被告杨浦区政府于2012年9月8日作出杨府房征〔2012〕4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并公布了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原告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第三人杨浦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该基地签约期限为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止。截止2013年1月19日,签约率达85%以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经居民投票选举,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定为基地房屋征收估价机构。经评估,涉案地块评估均价为21,6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0,320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2年9月8日。因低于评估均价,故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按21,650元/平方米计。杨浦房管局于2012年10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杨浦房管局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申请鉴定。2013年6月6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发出终止鉴定的通知,认为原告户无人在家,致使专家无法进入房屋,鉴定终止。第三人杨浦房管局根据《实施细则》及涉案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核定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520,466元,价格补贴为156,139.8元,套型面积补贴为324,750元,原告户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001,355.8元。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为715,744.2元。另外,按基地补偿方案,原告户若全部选择外区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为150,000元、无违法建筑奖励为20,000元。搬家补助费、家电设施移装费等费用,依据征收补偿方案按实结算。第三人杨浦房管局提供货币补偿方式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供原告户选择,但原告户未能接受上述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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