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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行初字第32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3月7日作出闸北人社认(2014)字第0016号认定工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太福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审 判 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朱 凌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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