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闸行初字第32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3月7日作出闸北人社认(2014)字第0016号认定工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太福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审 判 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朱 凌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颖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