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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行初字第37号 (4)
驳回原告胡美娟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闸201308016677号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美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审 判 员 叶 一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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