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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初字第16号
原告徐为永。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徐为永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于2014年5月28日收到上述材料后,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及答辩状。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向原告发送了答辩状副本及有关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为永、被告浦东新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5月12日,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编号为2014(告)-67号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14年5月8日收到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获取2007年11月浦东建设交通委员会:建交委称曾就制作获取1、《关于世博配套项目拆迁有关口径问题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请示》2、报请时间”。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您向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浦东新区某大道某号某号楼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电话:**)。同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原告徐为永诉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曾在另案中称:其曾经制作过《关于世博配套项目拆迁有关口径问题》,向被告浦东新区政府报请指示,该政府答复需进行修改,待修改后再提交讨论,但之后并未修改,也未形成正式文件。现其向被告申请公开《关于世博配套项目拆迁有关口径问题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请示》及报请时间,被告答复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违法,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浦东新区政府辩称:根据原告徐为永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公开的请示由浦东建交委制作,根据“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应由该委公开,故答复原告不属于被告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其作出《告知书》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开庭审理中,被告浦东新区政府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告知书》、《国内邮政回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作出《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原告徐为永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其申请内容应由被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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