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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初字第9号
原告蒋仁国。
委托代理人蒋晓燕(系原告蒋仁国之女)。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宏,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琪,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仁国不服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闵行区政府)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于2014年4月1日收到上述材料后,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及答辩状。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向原告发送了答辩状副本及有关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仁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晓燕、被告闵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立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3月13日,闵行区政府对蒋仁国作出编号为MFSQ2014006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14年1月29日收到了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又于2月20日收到你的补正申请,要求获取征用某镇某村某塘生产队集体土地的征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现答复如下: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原告蒋仁国诉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确,被告闵行区政府违法要求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公告应当由区政府制作,未制作也应当获取,故被告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与法有悖;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于同年3月13日作出《告知书》,超过了30个工作日,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违法,请求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开原告要求获取的征地公告等政府信息。
被告闵行区政府辩称:因原告蒋仁国申请内容不明确,故被告要求原告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涉地块于1998年12月被征用,当时的法律并未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予以公告,故被告并未制作过原告申请公开的征地公告,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收到原告的补正申请后,经延长答复期限后告知原告政府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复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开庭审理中,被告闵行区政府提供了《申请书》及邮寄凭证、《闵行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代补正申请)》(以下简称:《补正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凭证、《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转办单》、《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理情况表》、《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送达凭证、《告知书》及送达凭证、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作出《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原告蒋仁国质证认为,其申请内容明确,故被告作出《补正告知书》违法;《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转办单》上未加盖公章,不具有真实性;《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理情况表》上无审核领导签字,也没有部门办理意见,是无效证据;《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送达凭证、《告知书》及送达凭证证明被告答复期限超过30个工作日,答复程序违法。
原告蒋仁国提供了《申请书》、《补正申请表》、《告知书》、闵房地(2001)89号《关于批准梅陇华一实业公司违章用地批准征地的通知》(以下简称:89号文)等证据证明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涉地块于2001年被征用,被告闵行区政府作出《告知书》违法。被告对89号文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并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被告闵行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和原告蒋仁国提供的《申请书》、《补正申请表》、《告知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供的89号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已采纳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月28日,蒋仁国向闵行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贵府把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拆迁范围为东至古美路、西至莲花路、南至东兰路、北至漕宝路范围内的土地用地申请书,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贵府批准征地的批准文件,贵府的土地征收公告及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单位的土地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后挂号寄给申请人”。闵行区政府于次日收到蒋仁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后认为蒋仁国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故于同年2月10日向蒋仁国作出《补正告知书》,要求其在同年2月20日前补正申请,明确其所需要政府信息的内容。2014年2月18日,蒋仁国填写了《补正申请表》,明确其所需信息名称为“征用某镇某村某塘生产队集体土地的征地公告”。闵行区政府于同年2月20日收到《补正申请表》后,转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闵行规土局)办理,后该局书面反馈了办理情况。2014年3月6日,闵行区政府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蒋仁国将延期答复。同年3月13日,闵行区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蒋仁国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该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年3月17日,闵行区政府将《告知书》邮寄给蒋仁国。蒋仁国收到《告知书》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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