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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杨建芬。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沈磊。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朱莉。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虞宪忠。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谈伟敏。
委托代理人刘天华,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美琴,上海现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齐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瑛,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徐瑾。
原审原告张炳珠。
原审原告钱裕明。
原审原告陈善隆。
原审原告苏雅芬。
原审原告关斯明。
原审原告苏莉敏。
原审原告苏克敏。
原审原告苏玉兴。
上诉人杨建芬、沈磊、朱莉、虞宪忠、谈伟敏等54人因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杨建芬、沈磊、朱莉、虞宪忠、谈伟敏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天华、潘美琴,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宁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齐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4月8日,上海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复函,明确经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长宁区旧改部门共同确认,某路某弄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四至范围为:东至某路某弄,南至某路,西至某大厦,北至某路某号。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细则》)和《关于简化旧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确认手续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348号)有关规定,请长宁区政府抓紧发文确认上述旧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并尽快组织实施改造。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宁住房局)公布了《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2013年5月17日,长宁住房局公布《长宁区某路某弄(113街坊)地块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公告》。同年5月30日,长宁住房局公示结果:应发意愿征询意见书972份,实发972份,愿意改建居民953户,占应征询户总数的98.05%。2013年9月23日,长宁住房局公布了《长宁区某路某弄(某地块)基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就征收补偿方案开展意见征求工作,其中载明:征收范围东至某路某弄,南至某路,西至某大厦,北至某路某号,具体门牌号:某路某号-某号(双号);某路某弄某号、某号;某路某号;某路某号;某路某弄某号、某号;某路某弄某号-某号(全部);某路某号;某路某弄某号-某号(全部),某路某弄某号-某号(双号)。居住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载明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房源、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签约期、奖励、补贴、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公示期等事项。2013年10月,长宁住房局对该地块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作了《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估报告》。2013年10月10日,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出具《征收补偿费用落实证明》,证明落实了某路某弄(113街坊)项目相关费用人民币340,660.59万元。2013年10月23日,长宁区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2013年10月24日,长宁区政府作出长府房征[2013]16号《房屋征收决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征收细则》规定,决定征收东至某路某弄,南至某路,西至某大厦,北至某路某号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决定附《长宁区某路某弄(某地块)基地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2013年11月,长宁住房局公布《长宁区某路某弄(某地块)基地选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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