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孝凤。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孝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诸葛宇杰。
委托代理人叶平。
委托代理人应豪。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洋。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
上诉人毛孝凤、毛孝龙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本市惠民路XXX弄XXX号全幢房屋的性质为未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类型为旧里,产权人为毛孝凤、毛孝龙,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24.04平方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该户常住户口为7人,即毛孝凤、朱秀娣、唐海红、唐朝、毛孝龙、刘峻、毛天予。杨浦区住房保障机构经核查,认定该户居住困难户保障对象为上述7人。因杨浦区13街坊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杨浦区政府”)于2012年9月8日作出杨府房征〔2012〕4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并公布了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毛孝凤、毛孝龙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该基地签约期限为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止。截止2013年1月19日,签约率达85%以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经居民投票选举,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定为基地房屋征收估价机构。经评估,涉案地块评估均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6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0,320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2年9月8日。因低于评估均价,故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按21,650元/平方米计。杨浦房管局于2012年10月9日向毛孝凤、毛孝龙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毛孝凤、毛孝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杨浦房管局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申请鉴定。2013年6月6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发出终止鉴定的通知,认为毛孝凤、毛孝龙户无人在家,致使专家无法进入房屋,鉴定终止。杨浦房管局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涉案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核定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520,466元,价格补贴为156,139.8元,套型面积补贴为324,750元,毛孝凤、毛孝龙户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001,355.8元。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为715,744.2元。另外,按基地补偿方案,毛孝凤、毛孝龙户若全部选择外区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为150,000元、无违法建筑奖励为20,000元。搬家补助费、家电设施移装费等费用,依据征收补偿方案按实结算。杨浦房管局提供货币补偿方式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供毛孝凤、毛孝龙户选择,但毛孝凤、毛孝龙户未能接受上述安置方案。因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杨浦房管局于2013年10月12日报请杨浦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杨浦区政府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召开审理调解会进行了调查和调解,毛孝凤、毛孝龙参加调查、调解。因毛孝凤、毛孝龙与杨浦房管局各执己见,调解未成。杨浦区政府经审查,认定杨浦房管局提出的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毛孝凤、毛孝龙户本市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同弄10号101室房屋两套并结算差价等的补偿方案合法、适当,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涉案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杨府房征补〔2013〕5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毛孝凤、毛孝龙户,主要内容为:一、房屋征收部门杨浦房管局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毛孝凤、毛孝龙。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同弄10号101室,建筑面积分别为106.57平方米、130.38平方米,上述两套房屋市场价值共计2,207,081.7元。毛孝凤、毛孝龙在征收部门交付房屋时支付差价款489,981.7元,该房屋归被征收人毛孝凤、毛孝龙共有,被征收人应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二、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毛孝凤、毛孝龙搬迁交房后的30日内向其发放全部选择外区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150,000元、无违法建筑奖励20,000元、搬家补助费、家电设施移装费等费用;三、被征收人毛孝凤、毛孝龙应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使用人一起腾空本市惠民路XXX弄XXX号全幢被征收房屋,并与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毛孝凤、毛孝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杨浦区政府作出的杨府房征补〔2013〕50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庭审中,经原审法院释明,毛孝凤、毛孝龙明确表示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结果不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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