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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宏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凤翔。
委托代理人朱守侠,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蔡建勇。
委托代理人许文军。
原审第三人陈才。
上诉人上海宏邦运输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宏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守侠,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许文军,原审第三人陈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宏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宏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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