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兆颜。
委托代理人张崇华,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宣,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安路生。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必华。
原审第三人刘兆颐。
原审第三人刘兆颛。
原审第三人刘兆颂。
上诉人刘兆颜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本市芷江西路XXX弄XXX号(下称被征收房屋)系私房,原上海市闸北区房产管理局于1991年1月5日核发的房地产权证载明产权人为刘德稳(系刘兆颐、刘兆颛、刘兆颂、刘兆颜的父亲),部位为全幢,层数为2层,建筑面积为28.5平方米,另在附记栏记载违章搭建面积5.9平方米。(2011)闸民一(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刘兆颐、刘兆颛、刘兆颂及刘兆颜各得被征收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征收房屋地址户籍登记为2户,在册人口分别为户主一刘兆颜、妻子徐银花、儿子刘汉秋(曾用名刘琪);户主二刘闽。
因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2013年6月25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下称闸北区政府)作出沪闸府房征[2013]003号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闸北房管局)委托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闸北二征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截至2013年10月28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征收范围的签约率为90.91%,符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90%以上的生效条件。经上海申杨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2013年6月25日为估价时点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830元,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平均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794元(闸北区政府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800元计算),闸北房管局向刘兆颜户送达了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分户报告。因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闸北房管局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估价机构资质和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估价报告基本规范,评估价格合理。闸北房管局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及该征收范围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核定被征收人可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622,155元、套型面积补贴327,000元、价格补贴186,390元,合计1,135,545元。另外,闸北房管局将征收补偿方案中的以下款项以其他补助、补贴的形式给予被征收人:1、异地购房补贴170,000元;2、无未经登记建筑奖励30,000元。
因闸北房管局与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闸北房管局于2014年1月9日报请闸北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供本市宝山区塔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闸北区政府于同年1月11日、1月14日分别向刘兆颜、刘兆颐、刘兆颛、刘兆颂送达了征收补偿决定报告、调解会通知、征收地块产权调换房屋分套估价报告单。闸北区政府于同年1月14日召集被征收人与闸北房管局调解,刘兆颐和刘兆颂的代理人刘兆颛出席调解会,刘兆颐在会上申请将其子刘闽列入居住困难对象,刘兆颛未提出申请,最终征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刘兆颜未出席调解会,闸北区政府于2014年1月16日向其送达第二次调解会通知,刘兆颜仍未出席第二次调解会。闸北区政府经审查,认定闸北房管局提出的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征收人本市宝山区塔源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为89.12平方米,价值为1,064,092.80元)并结算差价等的具体安置方案合法、适当,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文及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沪闸府房征补[2014]0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主文如下:1、房屋征收部门(即闸北房管局)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宝山区塔源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补偿金1,135,545元结算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房屋差价款71,452.20元;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该地块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异地购房补贴170,000元、无未经登记建筑奖励30,000元,以及搬家费、设施设备移装费等费用;3、被征收人刘兆颐、刘兆颛、刘兆颂、刘兆颜(含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闸北二征所办理补偿和移交手续。征收补偿决定书分别于同年2月12日、2月16日送达刘兆颜、刘兆颐、刘兆颛、刘兆颂,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刘兆颜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征收补偿决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