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长行初字第30号 (2)
  原告陈全英诉称,被告对于旧城区改建应当提供改建地段和就近地段房屋,但被告没有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没有针对原告陈全英的详细的安置方案,将导致后续的民事纠纷。原告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不接收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系争补偿决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黄亮诉称,被告应当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而没有提供。被告对该户认定的建筑面积有误,被告在补偿决定中给予原告户无面积搭建奖,说明原告户房屋没有搭建,被告应当对原告户土地上所有不动产给予补偿。原告黄亮和陈全英拥有两本户口簿,要求分别计户进行安置。原告选择就近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被告不能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对原告进行补偿。此外,被告没有听取过原告陈全英和黄亮的意见。
  原告黄思镇诉称,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房屋,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剥夺了原告原地安置的权利;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成套独用居住新公房享受12平方米套型面积补贴,原告要求按照公平原则,同等享受该12平方米的政策红包。被告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但被告对于被征收房屋没有经过调查和认定,原告认为被征收房屋二楼搭建的阁楼应当予以认定,建筑面积共计约为50平方米,而不是被告认定的22.1平方米。被告还应当给予原告户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补偿费用。综上,三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沪长府房征补[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长宁区政府辩称,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被告提供了就近地段的房屋,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为私房,已经按照规定享受15平方米的套型面积补贴,不能再重复享受给予成套独用居住新公房的12平方米套型面积补贴。被告依据原告户的房屋所有权证计一户进行补偿,并认定原告户的建筑面积为22.1平方米,符合相关规定,原告陈全英要求明确对其安置的方案、原告黄亮要求根据户口簿计户进行安置、三原告要求按照实际搭建认定建筑面积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依据的评估价格中已经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原告户内部如何分割补偿利益,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长宁房管局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黄思玉述称,被告对该户建筑面积的认定没有经过调查,与实际情况不符。其对系争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已经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