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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行初字第30号 (3)
  第三人黄思珍、朱兰秀、黄慧同意原告黄思镇的诉称意见。
  被告长宁区政府在本案中提供了下述证据材料及规范性文件:
第一组:《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73号文、24号文、9号文等,证明被告长宁区政府具有作出系争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依据,适用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第二组:长府房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选房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第一征收事务所营业执照,证明被告对系争房屋所在地块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屋征收事务所具有相关资质等事实;
第三组: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公示表、户籍资料、住房调配单、房屋产权信息、住房配售单,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送达回证、估价分户报告单、被征收居民告知单及送达回证、补偿方案、产权调换房屋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及清单等,证明被告对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权属及估价等事实认定清楚;
第四组:第一征收事务所制作的谈话笔录、协议生效公告、签约期结束及签约率公告、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送达回证、终止鉴定通知、试看房屋回单、沪长房征补报[2013]第7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及送达回证、两份审理通知、送达回证及谈话笔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明被告征收补偿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经庭审质证,原告陈全英、黄亮认为,原告户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被告应当进行测绘。原告户在土地使用的范围内搭建的任何合法建筑都应当予以补偿。原告陈全英、黄亮有两本户口簿,应当分别计户进行安置。被告没有就补偿问题找黄亮进行过调查。
  原告黄思镇认为,被告应当对未经登记面积进行调查处理和认定,除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22.1平方米之外,原告户在二楼搭建的阁楼也应当予以认定。专家是否上门查看不是鉴定的前置程序,专家没有上门也能出具鉴定,被告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鉴定结论,程序违法。此外,被告未提供改建地段的安置房源,亦未让原告享受12平方米套型面积补贴。
  第三人长宁房管局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第三人黄思玉认为,征收时相关部门进行过实地测量,两层房屋的建筑面积共为44平方米,被告应当按照实际测量情况认定建筑面积。征收实施单位未与其进行过协商,对征收补偿决定不予认可。
  第三人黄思珍、朱兰秀、黄慧同意原告黄思镇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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