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长行初字第30号 (5)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事实:本市长宁区万航渡路XXX弄XXX号房屋,房屋性质私房,土地使用者成士英,用地面积26平方米。1989年11月8日,成士英取得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22.1平方米。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居住。黄思清、黄思洋、黄思镇、黄思珍、黄思玉系成士英的子女。黄思清与陈全英系夫妻关系,黄亮系双方所生之子,黄思清于2010年5月15日报死亡。黄思洋与朱兰秀系夫妻关系,黄慧系双方所生之女,黄思洋于2004年11月22日报死亡。成士英于2005年12月10日报死亡。系争被征收房屋法定继承人为:黄思镇、黄思珍、黄思玉、陈全英、黄亮、朱兰秀、黄慧等。
  因长宁区江苏北路西块(3街坊)旧改的公共利益需要,被告于2012年7月3日作出长府房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原告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第三人长宁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第一征收事务所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2012年8月22日,长宁房管局组织居民投票选举出上海金虹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评估单位,评估机构对该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的平均单价进行评估,评估均价为26,280元/平方米。原告户房屋经评估房地产单价为24,440元/平方米,因低于评估均价,故对该户的房屋房地产单价按26,280元/平方米计。长宁房管局已向该户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原告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长宁房管局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申请鉴定。2013年8月5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终止鉴定的通知,认为该户拒绝鉴定,致使专家无法进入房屋,鉴定终止。长宁房管局根据《实施细则》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核定原告户可得货币补偿款580,788.00元,价格补贴174,236.40元,套型面积补贴394,200元,合计1,149,224.40元;另可得面积奖110,500元,无搭建面积奖100,000元、借房补贴10,000元等奖励、补贴及相关费用。第一征收事务所提供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供原告选择,但原告户未接受。因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成补偿协议,长宁房管局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告报请作出补偿决定,提出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原告户本市青浦区凤坚塘路65弄22幢27号802室、凤坚塘路65弄22幢27号902室房屋两套,建筑面积均为72.02平方米,价值均为535,228.77元,合计价值1,070,457.54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结算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原告户差价款78,766.86元。另根据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承诺,房屋征收部门同时给予被征收人面积奖110,500元、无搭建面积奖100,000元、借房补贴10,000元等奖励、补贴及相关费用。被告于2013年12月6日、12月10日召开审理调解会,黄思镇、黄思玉等参与调解。因原告户与长宁房管局各执己见,调解未成。被告经审查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查清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后,认定长宁区房管局提出的具体补偿方案合法、适当,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73号文、24号文、9号文规定及长宁区政府有关文件和该地块补偿方案,作出沪长府房征补[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原告户后,三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