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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行初字第28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嘉行初字第28号
  原告上海络融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子华。
  委托代理人陈峥嵘、陈万君。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技。
  委托代理人陈静。
  委托代理人任宪华。
  第三人顾力。
  原告上海络融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即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次日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因顾力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4年7月2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万君、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静、任宪华、第三人顾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作出嘉定人社认(2013)字第77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13年10月15日顾力从扶梯上摔下受伤,经普陀区利群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左足第五跖骨骨折。顾力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1)嘉定人社认(2013)字第77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受理通知书》、《提供证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欲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受理了第三人顾力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认定结论,并将认定书送达给了原告和第三人,被告作出被诉工伤认定行为的行政程序合法。(2)《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材料清单》、顾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顾军身份证复印件、档案机读材料、劳动合同、就诊记录、《事故及就诊情况说明》;(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关于顾力受伤(亡)一事的情况说明》、络融公司《情况说明》、上海健诺实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关于不认可顾力工伤情况说明、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4)2013年12月24日顾力《工伤认定调查记录》、2014年1月7日刘学军、吴则强《工伤认定调查记录》、2014年1月20日姜平、吴则强《工伤认定调查记录》。被告欲以上述三组证据证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申请材料,被告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5)《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告欲以上述法律规范证明其具有作出工伤认定行为的主体资格,以及其作出工伤认定行为的程序合法,作出工伤认定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准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不等同于第三人是工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有物业管理的经营范围,并不代表原告真实从事,原告只负责收取电费并将电拉过去,上海健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诺公司)不是原告的客户,为健诺公司安装灯具不在原告的经营范围内;第三人为健诺公司安装照明灯的行为,是由健诺公司直接约请第三人的,该公司未提前向原告申请,第三人也未向原告作出说明,无论第三人是否收费,都是第三人私下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顾力的调查记录中记载的内容有很多与事实不符的地方,姜平并不是公司的物业经理;2014年1月7日刘学军和吴则强《工伤认定调查记录》是在不同的时间段制作的,但笔录中的大部分内容重合,且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姜平从未自认是原告公司的物业经理,姜平是转述了第三人的陈述,后经与公司领导核对,领导否认了该说法;吴则强的第二份调查记录中并未说与原告公司的领导打过招呼。原告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条款有异议,认为第三人并不在工作场所内,也非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经庭审质证,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均无异议。第三人同时认为,其并非私下离岗为健诺公司安装灯具,是经过公司领导同意的,工作都是由公司领导口头指派,之前公司领导一直要求其为健诺公司服务。当时是姜平打电话让第三人去安装灯具,并在现场指导。第三人是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公司的保洁、保安等并不仅在原告公司内服务,也在商场A区、B区服务。
  原告诉称,顾力为其电工,因无故为健诺公司安装照明灯摔下,不应认定为工伤。原告并非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也没有物业管理经营资质,且原告从未向健诺公司和其他公司收取过物业管理费,姜平也并非公司物业经理。被告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嘉定人社认(2013)字第77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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