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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行初字第28号 (3)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络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怡易
人民陪审员陆文明
人民陪审员许乾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红江
审 判 长 潘怡易
人民陪审员 许乾龙
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红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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