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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行初字第28号 (3)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络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怡易
  人民陪审员陆文明
  人民陪审员许乾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红江
  

审 判 长 潘怡易
人民陪审员 许乾龙
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红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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