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徐行初字第52号

原告赵白弘。
委托代理人赵禹。
委托代理人杨集成,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南丹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关也彤,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
委托代理人柏晓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南丹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新。
委托代理人谭毅。
原告赵白弘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徐汇规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白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禹、杨集成,被告徐汇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赵伟、柏晓俊,第三人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谭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徐汇规土局于2013年9月5日对原告赵白弘(户)就坐落于本市徐汇区某路某浜某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事宜,作出沪(徐)征地责令[2013]001号被诉决定。被告认定:你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7.76平方米。根据徐汇区人民政府虹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赵白弘(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的函》,你户无可建未建建筑面积。故认定你户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方式:按照基地公示方案,在有证面积的基础上补贴15平方米,补贴后不到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你户可得各项补偿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58,760 元,其中:房屋补偿款339,560元;房屋装饰补偿款12,000元;购房补贴507,200元。你户还可得各项奖励和补助费合计81,600元,其中搬迁面积奖:20,000元;搬迁证奖60,000元;搬家补助费1,600元。区征补中心提供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补偿你户,房屋坐落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建筑面积68.51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580元,房屋价格为1,067,386元。与你户进行产权房屋调换后,你户应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127,026元。你户家用设施移装补贴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本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各类补贴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12]29号文)各类补贴标准按实结算。你户所提出的补偿要求与经公示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不符。区征补中心对你户制定的具体补偿方案符合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已按照规定对你户实施补偿。你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决定:责令你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六日内搬离徐汇区某路某浜某号,交出土地,搬至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并告知诉权。
原告诉称,原告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购买了某浜某号一间房。当时该地已被实际征收,农民全变成居民,一切买房手续均在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转让。系争房屋现有原告父母一户,原告弟弟三口之家一户,原告为权利人。2012年该地块开始动迁。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补偿标准是依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下简称75号文)。原告对此不服,认为应该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下简称71号文)执行。对原告及其他几户购房者来说适用75号文是不公平的,75号文是以土地而得益,71号文是以人头而得益,原告不是集体组织成员,更应该适用71号文。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对原告执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被告所作的被诉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2.判令被告对原告及某浜某号的户籍居民执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即71号文)。
被告徐汇规土局辩称,其具有作出被诉决定的法定职权,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依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第三人区征补中心述称,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庭审中,被告徐汇规土局出示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1.沪府土用(2002)207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批准闵行区人民政府为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科研用地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通知》、沪徐征地房补告[2012]第3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2012-37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宣传提纲(告居民书);2.1993年3月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申请移转收件收据、上海市房屋产权移转审核表、上海市房屋产权移转通知单、关于赵白弘可建建筑面积认定的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分户评估报告;3.某路某浜某号赵白弘具体补偿方案及送达回证、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单、沪房地闵字(2011)006291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承诺书、情况说明;4.2013年7月11日赵白弘(户)协调会笔录及会议通知的送达回证;5.实施具体补偿通知的送达回证、入户通知单;6.沪(徐)征地责令[2013]0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照片;7.《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文)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