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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行初字第52号

原告赵白弘。
委托代理人赵禹。
委托代理人杨集成,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南丹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关也彤,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
委托代理人柏晓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南丹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新。
委托代理人谭毅。
原告赵白弘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徐汇规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白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禹、杨集成,被告徐汇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赵伟、柏晓俊,第三人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谭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徐汇规土局于2013年9月5日对原告赵白弘(户)就坐落于本市徐汇区某路某浜某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事宜,作出沪(徐)征地责令[2013]001号被诉决定。被告认定:你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7.76平方米。根据徐汇区人民政府虹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赵白弘(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的函》,你户无可建未建建筑面积。故认定你户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方式:按照基地公示方案,在有证面积的基础上补贴15平方米,补贴后不到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你户可得各项补偿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58,760 元,其中:房屋补偿款339,560元;房屋装饰补偿款12,000元;购房补贴507,200元。你户还可得各项奖励和补助费合计81,600元,其中搬迁面积奖:20,000元;搬迁证奖60,000元;搬家补助费1,600元。区征补中心提供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补偿你户,房屋坐落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建筑面积68.51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580元,房屋价格为1,067,386元。与你户进行产权房屋调换后,你户应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127,026元。你户家用设施移装补贴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本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各类补贴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12]29号文)各类补贴标准按实结算。你户所提出的补偿要求与经公示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不符。区征补中心对你户制定的具体补偿方案符合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已按照规定对你户实施补偿。你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决定:责令你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六日内搬离徐汇区某路某浜某号,交出土地,搬至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并告知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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