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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306号 (2)
驳回原告陈桂香、张鸿瑞、张鸿祥、张鸿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桂香、张鸿瑞、张鸿祥、张鸿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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