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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行初字第33号 (3)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征收房屋系私房,上海市闸北区房产管理局于1991年1月5日核发的房地产权证载明产权人为刘德稳(系刘兆颐、刘兆颛、刘兆颂、原告的父亲),部位为全幢,层数为2层,建筑面积为28.5平方米,另在附记栏记载违章搭建面积5.9平方米。本院(2011)闸民一(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刘兆颐、刘兆颛、刘兆颂及原告各得被征收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征收房屋地址户籍登记为2户,在册人口分别为户主一原告、妻子徐银花、儿子刘汉秋(曾用名刘琪);户主二刘闽。

因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2013年6月25日,被告作出沪闸府房征[2013]003号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闸北房管局委托闸北二征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截至2013年10月28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征收范围的签约率为90.91%,符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90%以上的生效条件。经上海申杨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2013年6月25日为估价时点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830元,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平均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794元(被告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800元计算),闸北房管局向原告送达了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分户报告。因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闸北房管局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估价机构资质和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估价报告基本规范,评估价格合理。闸北房管局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该征收范围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核定被征收人可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622155元、套型面积补贴327000元、价格补贴186390元,合计1135545元。另外,闸北房管局将征收补偿方案中的以下款项以其他补助、补贴的形式给予被征收人:1、异地购房补贴170000元;2、无未经登记建筑奖励30000元。

因闸北房管局与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闸北房管局于2014年1月9日报请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供本市宝山区某路302弄14号301室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被告于同年1月11日、1月14日分别向原告和刘兆颐、刘兆颛、刘兆颂送达了征收补偿决定报告、调解会通知、征收地块产权调换房屋分套估价报告单。被告于同年1月14日召集被征收人与闸北房管局调解,刘兆颐和刘兆颂的代理人刘兆颛出席调解会,刘兆颐在会上申请将其子刘闽列入居住困难对象,刘兆颛未提出申请,最终征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原告未出席调解会,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原告送达第二次调解会通知,原告未出席第二次调解会。被告经审查,认定闸北房管局提出的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征收人本市宝山区某路302弄14号301室(建筑面积为89.12平方米,价值为1064092.80元)并结算差价等的具体安置方案合法、适当,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沪府发[2012]73号文、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文及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沪闸府房征补[2014]0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分别于同年2月12日、2月16日送达原告及刘兆颐、刘兆颛、刘兆颂,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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