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行初字第33号 (5)
驳回原告刘兆颜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沪闸府房征补[2014]0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兆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审 判 员 叶 一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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