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闸行初字第33号 (5)

驳回原告刘兆颜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沪闸府房征补[2014]03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兆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审 判 员 叶 一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