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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82号
  原告张军凯。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彦峰。
  委托代理人应慧琴。
  委托代理人金永顺。
  第三人上海三林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委托代理人应建东。
  原告张军凯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市场监管局)要求撤销不予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于同年5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上海三林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军凯,被告浦东市场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应慧琴、金永顺,第三人大润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建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3月11日,被告作出浦市监案不罚字[2014]第XXXXXXXXX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载明:第三人大润发公司经营的万方茶油腐乳食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碳水化合物0.4g”,幸福时光梨汁饮料食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蛋白质0.3g”,面和居精制燕麦面食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脂肪0.4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当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0”界限值(每100g或每100ml)均为“≤0.5”。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三种食品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含量均应分别标示为“0”。大润发公司经营上述三种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大润发公司经营上述三种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270.44元,获违法所得192.84元。
  第三人大润发公司经营的“芙瑞莱”牌南美提子干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示“每100g能量256KJ”,供货商证实该产品实际能量值为每100g能量1146KJ,与食品标签上标示的能量值不符,且超过允许误差范围。大润发公司经营“芙瑞莱”牌南美提子干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与其标签载明内容不符的食品行为。大润发公司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为3,480元,获违法所得6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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