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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86号
  原告戴以杰。
  委托代理人吴慧,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曹亚中。
  委托代理人苏晶晶。
  委托代理人朱旻。
  原告戴以杰因要求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浦东城管局)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5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戴以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慧,被告委托代理人苏晶晶、朱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东城管局于2013年9月4日作出(浦-433)城管限拆字[2013]第0180号《决定书》,认定原告戴以杰于2012年10月在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号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建筑面积S1=52.25平方米,S2=104.7平方米,S3=40.5平方米,共计197.4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责令原告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据《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可以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戴以杰诉称,其系本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578弄3106室房屋的业主,2012年原告前妻之兄戴均洪在该房屋旁空地处搭建房屋,原告和戴均洪到被告处申辩,明确告知该建筑物是由戴均洪搭建,应由戴均洪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却不顾事实,也没按照程序进行核实,仍向原告发出《决定书》。原告所处小区,有多家业主之前已违法搭建建筑物,但被告并未作出实质处置,有失公正,属于选择性执法。《决定书》测定的违章面积与事实有出入,属于事实不清。故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维持了被诉《决定书》,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书》。
  原告为证明自己诉称意见的成立,当庭出示了离婚证,证明2013年1月28日原告和妻子戴春飞离婚。
  被告浦东城管局辩称,被告具有作出被诉《决定书》的职权,且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原告系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号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原告是实施违法搭建行为的主体,且生效判决也已判定本案主体认定准确,案件事实清楚。原告认为《决定书》中违章面积与事实有出入,因自被告接投诉举报到作出决定,当事人未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搭建面积一直处于变动中。《决定书》中的面积是被告在作出被诉决定前根据违法搭建实际情况测定的面积,面积认定准确。目前被告已对该小区12户业主完成案件调查,进入处罚决定阶段,故不存在选择性执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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