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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96号 (3)
驳回原告钱佩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钱佩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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