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奉行初字第32号 (3)
  第三组证据(法律适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组证据(执法程序依据、证据):(一)执法程序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二)执法程序事实证据:1、《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一份,证明2013年5月28日,被告所属金海派出所接到上海市政府驻京办移交的原告进京非正常上访案件的事实;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各一份,证明2013年5月28日,被告所属金海派出所依法对原告案件进行受案和登记的事实;3、《呈请传唤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传唤证》及《传唤证回执》各一份,证明2013年5月28日,被告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即本案原告进行书面传唤调查,原告拒绝在传唤证上签字的事实;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证明被告所属金海所对原告进行书面传唤调查时告知其权利义务,原告拒绝签字的事实;5、被告对证人任慧英《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证人系金海派出所社保队员,协助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带回金海派出所传唤调查的事实;6、《行政案件处理报告》一份,证明被告在2013年5月28日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审批手续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一份,证明2013年5月28日,被告在查明原告犯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事实后,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原告拒绝签字的事实;8、《复核笔录》、《复核审批表》各一份,证明在事先告知原告处罚决定后,原告未提出异议但拒绝签字,被告进行复核并制作复核笔录,履行了复核义务的事实;9、《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5月28日对原告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原告本人,原告拒绝签字确认的事实;10、《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一份,证明原告被决定行政拘留后,被依法送入闵行区拘留所执行的事实;11、《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工作情况》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5月28日将原告行政拘留后,因无法联系家属,故通过原告居住地村委会转通知原告家属的事实;12、户籍资料一套,证明本案原告以及其他见证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