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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行初字第34号 (3)
  原告及第三人对于被告作出奉贤人社认(2013)字第4802号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均没有异议。经本院审查,第三人在原告处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依法受理后,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被告的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被告奉贤区人社局作出的奉贤人社认(2013)字第4802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奉贤人社认(2013)字第4802号工伤认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30日作出的奉贤人社认(2013)字第4802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重懿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玉良
审 判 员 钟 渊
代理审判员 徐成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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