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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行初字第97号 (2)
  一、驳回原告管某某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沪公(虹)社戒决字[2014]0033号社区戒毒决定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管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赔偿十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海红
审 判 员 张 忠
人民陪审员 谢文斌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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