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静行初字第68号 (2)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4年3月16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晓婕
审 判 员 张晴莎
人民陪审员 徐静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 蕾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