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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初字第35号
原告王志华。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华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一案中,因原告王志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志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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